结构框架
(一)立法背景和理由
(二)立法过程中的不同方案
(三)立法精神及其遗留问题
二、学术界的争论与实务界的做法
(一)《物权法》颁行后的官方释义和解读
(二)学界就相关问题的讨论
(三)司法实务中的不同做法
三、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混合侵权与共同侵权问题的诸种解决方案及评析
(一)混合侵权与共同侵权情况下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性质界定之不同所带来的效果差异
(三)上述几种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评析
四、本文的主张及其理由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主要限于民事方面
(二)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错误登记赔偿制度所要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四)将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定性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充分
(五)有利于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龃龉
(六)与其他物权登记规则保持协调并符合物权登记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与处理意见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责任形态
(三)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实习编辑:陆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