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公司自愿解散可否逆转
(二)应否取消责令关闭和被撤销
(三)可否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公司的经营资格
二、休眠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休眠公司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休眠公司是否破坏行政管理秩序
三、公司清算组的组成规则
(一)公司清算的目的和功能
(二)公司清算组的性质
四、清算责任的配置规则
(一)股东是否承担清算义务
(二)股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五、结束语
(实习编辑:张丽君 责任编辑:李勤峰)
公司清算以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为适用前提,公司资不抵债者,应当依法启动或者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 加重股东责任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该规则适用过宽或运用不当,将诱发遏制投资的负面效果。 在公司清算制度的重构中,应当关注债权人保护和股东保护的双重价值,废除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观念,通过合理构造清算法人的内部治理秩序,实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运行。
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休眠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