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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展开

作者: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 

第29020篇 《法律适用》 2015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5/10/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证券发行

内容摘要

引入股票发行注册制,是立法机关亟待落实的政治任务,也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求的明智选择。 然而,顺利过渡到股票发行注册制,必须解除证券监管机关“定品质”、“定价格”、“定速度”的权力,并且提出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路线图。 证券法及修订草案仍将关注点聚焦在“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对其他复杂情形缺少足够关注,注册制的路线图不够明确。 在理想的注册制中,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再由证券监管机关授权其他机构承担具体审核职责,最终完成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注册或豁免注册。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同时向证券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注册申请。 证券监管机关接受注册申请,不是回归到核准制,而是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关键词

注册制;证券法;修订草案;核准制;立法建议;

结构框架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路线图
(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二)公开发行但不上市
(三)公开发行豁免注册但上市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五)公司上市前股票的注册和上市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评价
(一)立法机关规定“股票发行的品质”
(二)证券监管机关引导“股票发行的价格”
(三)证券监管机关“控制股票发行速度”
三、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评价
(一)境外注册制无统一模式
(二)我国应采用何种形式
四、修订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行注册制的实际适用范围
(二)证券监管机关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实习编辑:张丽君   责任编辑:李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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