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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买卖型担保的司法规制

作者: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 

第29032篇 《东亚民法学术研讨会》 2015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5/10/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非典型担保物权  #司法适用  #东亚民法学术研讨会

内容摘要

作者:姚辉,王林清
     在民间借贷当中,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其中尤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对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裁判角度观察,主要存在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是当事人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确定的义务时,对方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实体处理;二是对方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时的程序处理;三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审理后,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

民间借贷;买卖型担保;司法规制;

结构框架

一、关于买卖型担保合同中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处理
二、买卖型担保纠纷案型的程序处理
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处理


(实习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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