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中国立法对于“区分所有权”内涵的界定
三、中国法上区分所有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地下车位与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
(三)业主及其权利
(四)关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
(实习编辑:陆哲)
中国《物权法》由于其特殊的立法背景,有些规范严重脱离了现实,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难以实现。首先,中国立法对于“区分所有权”内涵的界定存在不足之处;此外,中国法上区分所有权还存在以下现实问题:地下车位与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问题、业主及其权利问题、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等。这些问题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重视在法律外平衡个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车库车位;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