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背景
(二)《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四)《消保法》修订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缺点
二、修订《消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见分歧与统一
(一)是否应当继续规定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扩大
(三)商品欺诈与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是否应当加大
(四)最低额赔偿标准究竟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性赔偿
(五)恶意产品致害和恶意服务致害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问题
三、《消保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确解读
(一)《消保法》第55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内容
(二)《消保法》第55条的具体适用
(实习编辑:吕高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