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自然人制度
(一)胎儿的主体地位问题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问题
二、法人制度
(一)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问题
(二)法人的分类问题
三、法律行为制度
四、时效制度
(实习编辑:罗帅)
无论是基于对过往民事立法的尊重还是基于法典化的逻辑,我国编纂民法典、制定总则,都无法绕过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2002年底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总则编基本沿袭《民法通则》的结构和内容,也许就是很好的例证。《民法通则》所构建的民事基本制度包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的整体框架中 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属于民法则,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正是传统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因此,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典总则,亦是势所必然。然而,受制于其时改革发展目标之不确定和民法学理论准备之不足,《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四项民事基本制度,既因时势之局限或观念之落伍而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发展之需要,也因理论上的不成熟而无法满足法典科学性之要求。因此,以《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制定民法典总则,不能照抄照搬,必须进行制度重构。
自然人;胎儿;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法人;法律行为;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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