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现行法人制度之检讨
(一)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
(二)独立责任与权利主体资格
(三)团体人格与团体人格法定原则
三、重构法人制度以为将“其他组织”纳入法人范畴提供制度基础
(实习编辑:罗帅)
我国现行法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成员的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从而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排除在法人之外,导致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在权利主体类型上无所归属。“独立承担责任”是所有权利主体的属性,不是法人特有的属性;在团体人格法定原则下,团体人格取决于国家意志(法律),与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无关。从民法典编纂的视角看,我们无法构建一个有别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制度,因此有必要重构法人制度,不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条件,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统一在法人范畴内,并推进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
民法典;权利主体;法人独立责任;有限责任;团体人格法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