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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29083篇 《当代法学》 2015年第04期

发布日期:2015/10/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内容摘要

近代民法中的人法仅侧重规范自然人,这是一种典型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思维。现代民法的团体法思维和市场经济实用主义观念构成对近代民法伦理学人格主义的反思。我国民法典中的团体法思维应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妥当回应人类经济生活和非经济社团生活的需要,丰富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的类型;二是赋予民事团体健全有力的私法自治工具,如非法人团体和设立中的法人团体主要通过共同行为来实践私法自治,成立后的法人团体主要通过决议行为来落实私法自治。

关键词

伦理学人格主义;团体法;共同行为;决议行为;私法自治;

结构框架

一、民事主体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伦理学人格主义及其反思
二、团体法思维及市场经济实用主义观念对伦理学人格主义的反思
三、民法典中团体法思维的体现之一:丰富法人团体的类型
(一)法人团体的立法完善
(二)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的类型丰富
四、民法典中团体法思维的体现之二: 细化团体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共同行为作为非法人团体和设立中法人团体私法自治的工具
(二)决议行为作为团体成立后私法自治的工具
五、结语


(实习编辑:吕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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