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股东盈余分配诉讼的主要类型与区分处理
三、法院对非基于公司决议的盈余分配诉讼不予支持的理由
(一)理念上的理由:公司自治原则
(二)具体制度上的理由
四、法院一概不予支持可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冲突
(一)公司自治不能违背公司正义
(二)替代性救济措施不一定可行
(三)公司正义原则要求司法适度干预
五、现行股东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忽视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利益结构
(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漏洞:忽视对小股东利益的恰当保护
六、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救济的具体问题
(一)公司类型对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影响
(二)诉的种类:不能局限于撤销之诉
(三)董事、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
(四)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司法审查
(五)“多年未分配”是董事失职的重要证据
(六)公司盈余分配具体数额的确定
七、结论
(实习编辑:郭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