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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兼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

作者:梁上上 清华大学 

第29125篇 《现代法学》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1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的治理结构原则

内容摘要

“河南思维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在于法院仅仅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驳回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并不妥当。目前法院所遭遇的困局不仅与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有关,也与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有关。公司自治原则存在边界,不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违背。法院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制度漏洞在司法裁判中加以弥补。借鉴美、德等国经验,可以看出,强制性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不能仅有撤销之诉,对这类纠纷的司法审查标准、董事及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盈余分配的具体数额应当明确。对于胡克案,法院应当判决强制公司盈余分配。

关键词

盈余分配请求权;小股东;董事信义义务;公司自治;公司正义;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胡克案的疑问
二、股东盈余分配诉讼的主要类型与区分处理
三、法院对非基于公司决议的盈余分配诉讼不予支持的理由
(一)理念上的理由:公司自治原则
(二)具体制度上的理由
四、法院一概不予支持可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冲突
(一)公司自治不能违背公司正义
(二)替代性救济措施不一定可行
(三)公司正义原则要求司法适度干预
五、现行股东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忽视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利益结构
(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漏洞:忽视对小股东利益的恰当保护
六、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救济的具体问题
(一)公司类型对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影响
(二)诉的种类:不能局限于撤销之诉
(三)董事、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
(四)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司法审查
(五)“多年未分配”是董事失职的重要证据
(六)公司盈余分配具体数额的确定
七、结论

(实习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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