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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29129篇 《比较法研究》 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5/1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我国民法典,这是贯彻“以法治国”的一个具体的重要方略。民法典的体例结构,特别是由法典结构模式与立法技术所决定的民法典之总则的内容尤为重要。总的来说,民法典之总则就是“汇聚”以抽象方式提取的各编之“公因式”,其必须对总则以下各编具有“普适性”,是各编中共同的且重要的东西。这就要求必须精心设计总则的内容,使其能够作为整个民法典的灵魂而统领整个民法典。“法律关系”无论从法律分析还是法律适用,都属于一个核心概念,因此,未来民法典之总则内容应围绕法律关系展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权利的取得(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权利的实现将是总则的基本内容。同时,总则必须以“规范”方式表现出来,摒弃所有脱离“规范”的口号或者政治性宣誓。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总则;公因式;法律关系;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抽象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总则”内容
(一)“公因式”下的总则及利弊分析
(二)民法典之“总则”与各编的关系
(三)总则之内容的分析
(四)总则中的特殊问题分析
三、结论


(实习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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