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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29132篇 《中国法学》 201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11/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在移植的过程中,不仅有立法继受,还有学说继受,再加上在“中国特色”名义下的“本土化”概念创造,又无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理由书”,使得对现行立法中诸多制度的解读发生重大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影响了学术研究,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债法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在民法继受过程中自创的本土化概念之一,自从其诞生后,就在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瑕疵履行”已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纳入到“债务不履行”的范畴中去的今天,我们的学理对我国《合同法》关于“瑕疵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对“合同解除”是否属于“违约责任”问题也存在争议。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进而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坚定地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将“违约”作为“债务不履行”类型,将违约救济作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对待。

关键词

违约责任;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简单考证
三、“民事责任”的性质
四、“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是否属于“违约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五、结论


(助理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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