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作为补充责任的未出资股东赔偿责任
(一)补充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态
(二)作为补充责任的未出资股东赔偿责任
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区分解释
(一)“狭义说”的主要理据
(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该采取“广义说”
(三)解释方法的再解析:情境区分与适应性解释
四、“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确定
(一)“不能清偿”的确定:股东先诉抗辩权
(二)未出资股东的共同被告地位不会改变赔偿顺序
五、出资人的“未届到期出资”与期限利益
(一)“未届到期出资”的解释路径选择
(二)出资人的期限利益与利息扣除
结语
(助理编辑:郭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