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及其求解——以法律适用为场域展开

作者:梁上上 清华大学 

第29158篇 《政法论坛》 201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11/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的价值衡平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内容摘要

从柏林提出价值多元难题以来,许多学者主张不同利益或者价值之间存在冲突,由于缺乏公度性,异质利益衡量是无解的。在复杂社会中用“价格”等公度性标尺来处理利益冲突是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是不可取的。异质利益衡量的求解路径存在于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情境的转变中,其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层面是可解的。除了对不同利益本身的内容与形式作透彻分析之外,客观存在的基本共识为妥当的利益衡量提供了合理性论证的坚实基础。人类社会存在基本的法律共识既包括抽象层面上的价值共识,又包括具体层面上的法律制度共识。同时,诉讼程序也为妥当的利益衡量提供了理性保障。通过正当程序规范利益的竞争与选择过程,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可以获取为社会所接受的优势利益。

关键词

利益衡量;异质利益;公度性;社会共识;制度共识;诉讼程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缘起: 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
二、异质利益衡量的求解路径: 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情境
(一) 异质利益衡量需要澄清的误解
(二) 求解难题的两种路径
(三) 求解难题的路径转换:从抽象命题到具体案件
(四) 小结: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存在求解路径
三、异质利益衡量的价值基础: 存在基本的社会共识
(一) 基本价值的社会共识
(二) 利益位阶的社会共识
(三) 行为规范的社会共识
(四) 小结: 利益衡量需要的是社会共识,不是公度性
四、异质利益衡量的规则基础: 存在具体的制度共识
( 一) 法律制度允许以公度性为基础的利益衡量
( 二) 法律制度不允许以公度性为基础的利益衡量
( 三) 小结: 利益衡量需要的是制度共识,不是公度性
五、异质利益衡量的程序: 优势利益的制度性选择机制
(一) 诉讼程序是异质利益的选择机制
(二)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竞争机制
(三)法官的利益选择机制
(四) 裁判文书中的利益衡量披露机制
(五) 小结: 程序为利益衡量提供制度理性
六、结论: 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是可解的

(助理编辑:郭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