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保持并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一)立法目的条款的修订可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二)基本原则条款的修订可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三)“经营者”概念条款的修订可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条款的修订可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三、增减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且兼顾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一)建议增加关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或弹性条款
(二)建议删除或修改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以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三)建议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合理化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市场混淆行为条款的修订建议
(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商业贿赂行为条款的修订建议
(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行为条款的修订建议
(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条款的修订建议
(五)关于第十三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条款的修订建议
(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商业诋毁行为条款的修订建议
(助理编辑:扈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