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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格财产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陈传法 北京化工大学 

第29207篇 《法商研究》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1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基础理论  #民法典编纂  #财产性人格权

内容摘要

在法律演进上,从古罗马的“人—物”体系二分,到后来的“主体—客体”二分,再到晚近作为客体的“人格—财产”二分(“人格权—财产权”二分),“人格—财产”的二分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不过,实际生活中人格与财产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着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人格( 要素)的财产化与财产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种人格财产——来自人格的财产、为了人格的财产、共生的人格财产、遗体财产和负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必然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影响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企业法等私法以及宪法、国家赔偿法、征收补偿法、刑法、强制执行法等公法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人格财产;人格的财产化;财产的人格化;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人格—财产” 二分的历史演变及其法律意义
二、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
(一)人格的变奏——人格的财产化
(二)财产的变奏——财产的人格化
(三)人格财产的类型与法律概念
(四)人格财产的去人格化与去财产化
三、人格财产的民事法律意义
(一)人格财产概念对立法体例的影响
(二)确立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和特殊利用原则
(三)人格财产理论对于民法的全面影响
四、余论:人格财产的公法意义


(助理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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