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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比较法视角下的商事留置权制度

作者:刘凯湘 北京大学 

第29254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5/11/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留置权  #商事留置  #商主体

内容摘要

商事留置权制度滥觞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的习惯法。由于不同的历史沿革和制度侧重,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在权利性质、适用主体范围和牵连关系上存在着较大差别。通过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梳理和对比,本文试图总结出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价值追求。对于我国而言,《物权法》第231条的但书规定被视为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一般规则。虽然商事留置权制度的适用规则在我国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但现有的规定依然呈现出了较强的开放性和商事适用性。

关键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牵连性;商主体;

结构框架

一、不同演变轨迹的两种留置权
二、和而不同的民事留置权
三、不谋而合的商事留置权
四、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及其价值
(一)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
1.权利性质的特殊性
2.商人身份和商事债权的要求
3.牵连关系的舍弃或拟制
(二)商事留置权特殊性的价值
1.实现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目标
2.满足商事交易迅捷性和效率性的要求
五、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六、结语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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