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人格权的立法方式:应否民法实证化
三、人格权的确认方式和内容构成:受尊重权及其展开
(一)人格权通过受尊重权加以确认
(二)人格权立法的内容构成
四、人格权的立法体例:是否单独成编
五、结论:审慎的实证主义
(助理编辑:谭畅)
在民法典编纂进程中还存在若干障碍需要克服,除有关当代民法制定理念、法典化必要性、民法各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以及外在结构特点等存在研究的必要外,还有许多有关民法的新发展问题更需要加以研究,进行决断。其中之一就是人格权立法问题,即当下是否有必要就人格保护问题果断超越有关传统民法的禁止加害式的保护性立法模式,以正面确认、规定人格权模式甚至使之单独成编的方式为基础进行立法。换言之,对于人格保护,民法上究竟是采取人格权立法方式,还是仍然采取限于将其作为禁止加害客体而保护的立法方式?应当在有关观念纷争或立法分歧中依据人格保护的历史经验和当今情势,通过观念比较和当下政策思考,选择一个贴近当下实际和合理要求的人格保护立法方案。这是一个暂时的非终局决断。
立法论;民事立法;独立成编;法典化;编纂工作;《法国民法典》;立法进程;技术构造;特定行为;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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