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对于“产品自损”救济的观点及比较法观察
(一)我国学理、立法及司法观点
(二)比较法上的观察
三、“产品自损”之救济的请求基础思考——基于理论及实证法的思考
(一)理论性思考
(二)基于我国实证法上的思考
四、结论
(助理编辑:郭畅)
“产品自损”是否应该包括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的“损害”中,从而获得侵权法救济,中国民法学界看法不一。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很少有国家一概对“产品自损”给予侵权法上的救济(产品责任或者纯粹经济损失),从我国民法体系化的视角解释,我国法上的“产品自损”从本质上属于违约问题而应由合同法规范调整,而不应由侵权法的产品责任调整,否则将毁坏民法体系,特别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制度价值。
损害产品自损;产品质量纯粹经济损失;期待利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