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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29269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5/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产品责任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法与经济  #比较法

内容摘要

“产品自损”是否应该包括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的“损害”中,从而获得侵权法救济,中国民法学界看法不一。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很少有国家一概对“产品自损”给予侵权法上的救济(产品责任或者纯粹经济损失),从我国民法体系化的视角解释,我国法上的“产品自损”从本质上属于违约问题而应由合同法规范调整,而不应由侵权法的产品责任调整,否则将毁坏民法体系,特别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

损害产品自损;产品质量纯粹经济损失;期待利益;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对于“产品自损”救济的观点及比较法观察
(一)我国学理、立法及司法观点
(二)比较法上的观察
三、“产品自损”之救济的请求基础思考——基于理论及实证法的思考
(一)理论性思考
(二)基于我国实证法上的思考
四、结论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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