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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作者:刘凯湘 北京大学 

第29316篇 《北方法学》 201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12/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遗产

内容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遗产;继承;用益物权;准共有;

结构框架

一、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一)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方式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
(一) 先决条件与制度空间: 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
(二) 法律统一: 避免体系内部矛盾
(三) 顺应潮流: 遗产范围的历史发展
(四) 实质目的: 维护农民利益与保障农民权利
三、对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的辩驳
(一) 对该权利身份性质的辩驳
(二) 对社会保障功能的辩驳
(三) 对以户承包无须继承的辩驳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
(一) 继承人无须具备特定身份条件
(二) 遵循继承法的遗产分割方式


(助理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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