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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第29449篇 《政治与法律》 2014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6/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夫妻的财产关系  #比较法

内容摘要

在瑞士民法上,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主要涉及两项规则:其一,所分配的增值仅仅指由于货币贬值、市场行情等因素而产生的景气增值;其二,偿还抵押债务的行为应区分为还本行为和付
息行为,二者应作不同评价,从而使得在诸如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抵押债务对应的增值在经济上都归属于婚姻共同体。这些规则有助于反思我国《婚姻法》之《解释三》第5条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一律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纠正《解释三》第10条在实务中的适用误区,如将利息与本金混为一谈、将尚未偿还的抵押债务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一律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等。上述规则及其立法理念也提示,《解释三》第5条、第10条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的拥趸,可能与我国现行法上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有悖。

关键词

劳力增值;景气增值;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瑞士民法;婚姻法解释三;

结构框架

一、社会背景和历史演进
(一)按揭房屋增值分配问题的社会背景
(二)按揭房屋增值分配问题的历史演进
二、增值分配的法律依据
(一)增值分配的立法理由
(二)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三、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
(一)按揭房屋和抵押债务的归属
(二)增值分配:以抵押债务的偿还为中心
四、瑞士法的启示
(一)《解释三》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澄清
(二)《解释三》或与我国现行法上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有悖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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