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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第29450篇 《法学家》 201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6/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司法解释  #夫妻的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第10条对困扰司法实务多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问题作了规定。虽然第5条存在比较法的误会,不足为训,但第10条却蕴含增值归属的一般规则,可以解决按揭房屋增值归属等众多实务难题。在现行法上,基于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我国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应理解为“婚后劳动和运气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应一律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第5条、第10条在立法论上应予废除,在解释论上应予架空或重新解释。

关键词

自然增值;法定夫妻财产制;协力理念;婚姻合伙;婚姻命运共同体;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解释三》增值归属规则的立法理念
(一)机会损失的赔偿
(二)通货膨胀的抵消
(三)主动增值的返还
(四)共同投资理念
二、《解释三》之下增值归属的规则建构
(一)共同投资理念的正当性
(二)増值归属的一般规则
(三)按揭房屋的增值归属
三、《解释三》的进步与不足
(一)比较法上的意义
(二)现行法上的缺陷
四、婚后所得共同制与《解释三》的超越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一律共同制
(二)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抑或协力理念
(三)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抑或婚姻合伙理论
(四)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检验
五、现行婚姻法下增值共同规则的建构
(一)法律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的立场转变及评论
(三)例外规则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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