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真实性抗辩的理论基础与现代发展
(一)名誉权的本质与真实性抗辩的理论基础
(二)正当化事由:真实性抗辩的历史形态
(三)真实性抗辩的现代发展:公共利益要件的扬弃
三、真实性抗辩的本质属性与适用规则
(一)真实性抗辩的本质属性:法律真实
(二)真实性抗辩的适用范围:事实报道
(三)真实性抗辩的程度要求:实质真实
四、报道真实的证明责任
(一)言论不实的推定:原则与争议
(二)言论不实举证责任的宪法标准
(三)举证内容与认定标准
(助理编辑:谭畅)
真实性是名誉侵权诉讼中最有力的抗辩之一,其地位伴随着名誉权内涵与外延的历史发展而不断演进。随着名誉权与隐私权界限的明晰,真实性抗辩正逐步摆脱传统诽谤法上正当理由抗辩要求的“公共利益”要件。真实性抗辩系指法律上真实,主要适用于事实陈述言论,且无须要求全部真实,实质内容真实即可。虽报道不实推定原则饱受争议,但由被告证明真实的基本原则仍具说服力。真实性属客观绝对抗辩,报道时尚不存在的证据也应当考虑在内。
真实性抗辩;正当理由抗辩;实质真实;事实陈述;不实推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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