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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作为合约安排

作者:简资修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 

第29466篇 《交大法学》 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6/1/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私法自治原则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与价值位阶  #法与经济

内容摘要

科斯提出交易费用解释了制度之存在,但其未将之操作化,令庇古式外部性理论借之还魂了。张五常将租值消散、交易费用与制度费用等同视之,避免了此一缺憾。在此理解下,法律是合约安排,而非吓阻诱因。法律作为合约安排,才能合理解释物权效力与过失责任之现实存在。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合约,必然要求了法律的规范体系性,而法律作为诱因,则令法律工具化,失去其规范之本质。法律内在价值,例如自由或正义,也只有在此才有意义。

关键词

科斯定理;交易费用;经济解释;张五常;

结构框架

一、前言
二、科斯定理与交易费用
三、交易费用与私法自治
四、法律之规范体系性
五、法律之演化
六、法律之内在价值
七、华文的法律经济学:代结论


(助理编辑: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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