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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第29497篇 《中外法学》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6/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债权  #身份权  #婚姻  #夫妻的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

婚姻法回归民法或民法典的关键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财产法的关系。就基本思路而言,应该主要依赖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这样一来,夫妻与外部第三人既有的财产关系,以及相应的财产法规则均不会因此受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对我国民法素有影响的法域均采行了这一思路;而现行《婚姻法》却采取了另一思路,很大程度上以物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这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造成了巨大冲击,对《婚姻法》自身也有负面影响;就夫妻债务的归属而言,它也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被错当成夫妻连带债务, 以及夫妻债务的内部归属规则混沌不清。 

关键词

身份法;财产法;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

结构框架

一、理论框架与基本论点 
(一)婚姻法调整危机时刻的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两种调整手段 
(三)论点:应以债权手段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二、夫妻财产的归属:两类方案 
(一)现行法下的物权方案
(二)比较法上的债权方案 
三、债权方案和物权方案的比较 
(一)内部关系:债权方案与物权方案不相伯仲 
(二)外部关系:物权方案对物权法及交易安全冲击甚大 
(三)物权方案对《婚姻法》的发展也多有负面影响 
(四)物权方案在我国法下的困境、成因及出路 
四、夫妻债务的归属 
(一)应然:两种调整手段的比较 
(二)实然:现行法下的两点澄清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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