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未完全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
(一)和解的一般理论
(二)吴梅案中的和解
三、未完全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一)和解解除的一般规则
(二)吴梅案诉讼外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
(三)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其它情形
四、未完全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绝对适用诚信原则
(一)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的适用困境
(二)实体法上的诚信原则的补充适用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梦哲)
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相互让步;合同解除;诚信原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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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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