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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第29498篇 《法学》 2013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6/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解除  #诉讼外和解

内容摘要

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

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相互让步;合同解除;诚信原则;

结构框架

一、不应仅从程序层面讨论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
二、未完全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 
(一)和解的一般理论 
(二)吴梅案中的和解 
三、未完全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一)和解解除的一般规则
(二)吴梅案诉讼外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
(三)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其它情形
四、未完全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绝对适用诚信原则
(一)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的适用困境
(二)实体法上的诚信原则的补充适用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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