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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作者:吴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 

第29503篇 《法律科学》 201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法律规范

内容摘要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关键词

让与禁止;处分禁止;相对无效;强制性规定;警示性规范;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违反让与禁止与违反强制性规定
三、私法上存在让与禁止的规定吗?
四、违反由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
五、违反约定之让与禁止的行为效力
六、《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范性质
七、从违反让与禁止到违反处分禁止
八、结语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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