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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冲突与规范选择:后物权法时代的担保法律制度及其适用

作者:吴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 

第29505篇 《法律适用》 2014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6/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担保物权  #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内容摘要

 《物权法》第178条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界定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关系,但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此外,《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准用于最高额保证。 《物权法》实施后,在《物权法》未对《担保法》作实质修改的情形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仍有适用的空间,因此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判断。至于《物权法》能否适用于该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则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区分不同的规定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关键词

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规范冲突;

结构框架

一、《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
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空间
三、《物权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在时间上的效力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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