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破产视角下抵销概念的深化
(一)独立的抵销与同一交易内的抵销
(二)同一交易内抵销在破产法与诉讼法上的特殊处置
(三)“同一交易”的判断标准
三、破产视角下的抵销要件
(一)债权之间具有相互性
(二)债权债务于破产受理前即存在
(三)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
结论
(助理编辑:扈艳)
为更好地反映抵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细化抵销的类型,区分“独立的抵销”与“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并在破产法上作不同的处置。对照“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债权债务折算及解除返还的制度,更深刻地理解民法上“牵连关系”、同时履行抗辩、留置权(尤其是商事留置权)等概念或制度,并更好地安排抵销在诉讼法上的处置。从立法论的角度,“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制度可作为未来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的参考。在判断可否进行破产抵销时,一方面应继续贯彻破产撤销制度尤其是偏颇清偿制度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抵销制度中的公平考量,承认实际利益主体与名义权利人可能分离的现实,更注重利益的关联,限制转让债权与受让债权的抵销,但同时又不过分拘泥于债权之间形式上的相互性。另外,应重视抵销的担保功能,保护包括后顺序债权人在内的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之外本应享有的权利。在抵销与其他担保权竞争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承认抵销的优先性。
抵销;破产抵销;独立的抵销;同一交易内的抵销;三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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