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商主体之界定
(二)商主体独立性之理论
(三)立法上规制商主体制度之目的
二、“民事三能力”与“商事三能力”之比较分析
(一)商事权利能力无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之必要
(二)商事行为能力无独立于民事行为能力之必要
(三)商事责任能力无独立于民事责任能力之必要
(四)“商事三能力”难以解决商主体资格之必备要件问题
三、商主体资格取得的要件分析
(一)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
(二)商主体资格取得的程序要件: 登记
(三)“营业之经营”概念具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四)“营业之经营”概念具化之一——商号之使用
(五)“营业之经营”概念具化之二——商事账簿之使用
(六)“营业之经营”概念具化之三——经理权之授予
(助理编辑:郭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