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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放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以《物权法》第29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为中心

作者:刘耀东 辽宁师范大学 

第29559篇 《北方法学》 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3/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遗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制  #放弃继承

内容摘要

《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是为了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基于填补遗产权利真空所设。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承认或放弃继承期间所抛弃者,既非既得的财产所有权,亦非承认继承后的继承既得权,而是有转变为支配权的继承权可能的 “形成权的继承权”。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应明确为个人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 

关键词

放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遗产分割;赠与;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放弃继承自由与《物权法》第29条是否存在冲突 
(一)当然继承主义与放弃继承自由 
(二)放弃继承的期间 
(三)放弃继承之标的 
(四)《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 
三、因继承或遗赠所得财产之法律性质 
(一) 个人财产说 
(二)共同财产说 
(三)折中说 
四、结论 

(助理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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