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文物、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
(二)天然孳息
(三)埋藏物
(四)无主物
(五)总的评论
二、国家所有权的法秩序阐释
(一)宪法中的国家所有
(二)宪法秩序中的私法国家所有权
三、乌木情形中的国家所有权
四、相关私法规范的解释
五、结论
(责任编辑:谭畅)
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规制;埋藏物;乌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