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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的责任

作者:孟勤国 武汉大学 

第29625篇 《河北法学》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3/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机构责任  #责任范围

内容摘要

作者:孟勤国,余卫
     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教育合同关系及附属的行政管理关系,故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依是否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和普通过错原则,不甚合理。教育机构违反管理义务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态各有不同,其归责原则也应不尽相同。因教育机构之外人员引起的伤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补充责任;

结构框架

一、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性质
(一)监护关系说
(二)教育法律关系说
二、教育机构有关未成年人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对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解读


(责任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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