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三种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二)离婚财产分割并不能体现出救济原则
(三)离婚损害赔偿应作侵权规定
(四)离婚扶养制度体现了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四、我国现行离婚扶养救济制度的不足
(一)忽视了婚姻的成本与付出
(二)不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三)造成了留守儿童、隔代教育社会问题
五、离婚扶养救济制度在我国的重构及司法适用
(一)扶养请求权人“需要扶养”的判断
(二)扶养请求权人请求给付扶养金的条件
(三)扶养请求权人请求给付扶养金数额的标准
(实习编辑:康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