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使用”作为财产权的内容
(二)是否存在“公共设施使用权”
(三)机动车使用的“社会关联性”
二、机动车限行的性质:社会义务抑或征收
(一)财产权限制的两种类型:社会义务与征收
(二)“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作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三)“单双号限行”具有征收效果
三、机动车限行的合宪性分析
(一)法律保留与法律明确性原则
(二)比例原则
四、代结语
(实习编辑:康秉国)
“使用”是宪法财产权的当然保护范围,机动车限行是公权力对财产权的限制。从财产权限制的性质上区分,“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实际上具有征收效果。机动车限行在现有法秩序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限行措施未必能够促成缓解交通和治理污染之公益目的,并且还存在其他能够达成公益目的而较少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因而限行措施有违宪之虞。财产权的保障首先在于“存续保障”,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并不能借由补偿而被正当化,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只有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单双号限行;社会义务;征收;比例原则;存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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