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作品“独创性”概念的法经济分析

作者: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 

第29687篇 《交大法学》 201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6/3/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著作权的对象  #法学方法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

内容摘要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关键词

著作权;显著差异;独创性;经济分析;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差异:创造的事实前提
三、判断“独创性”的经济学路径
四、法条解读与规则适用
五、结论


(责任编辑:郭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