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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岳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29695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4/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欺诈  #证券交易

内容摘要

在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相对缓滞,即使是法律规定较为全面的虚假陈述案件,在实践中也存在起诉率低、起诉的投资者偏少的困境,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如立法缺失、前置程序、管辖制度、诉讼模式等的限制,也有法院、法官和投资者的因素。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从立法层面继续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第二,改革现有的证券案件管辖制度,设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证券法庭;第三,进一步改革和扩展前置程序;第四,改革现有的诉讼模式;第五,建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

关键词

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前置程序;诉讼形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证券欺诈案件民事救济之困境
三、证券民事救济困境之成因分析
(一)立法之缺陷
(二)前置程序之限制
(三)管辖制度之缺陷
(四)诉讼形式之不足
(五)法院和法官因素之影响
(六)投资者之消极起诉
四、解决我国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困境之出路
(一)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二)设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证券法庭
(三)扩大前置程序的认定主体,有条件放宽证券欺诈受害者的起诉条件
(四)改革现有的诉讼形式
(五)建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


(实习编辑:吕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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