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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效行为转换的法官裁量标准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29696篇 《法学》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3/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私法自治原则  #无效法律行为  #司法适用  #法律解释

内容摘要

无效行为转换是一种导致无效法律行为再生的法律机制,法官在适用时的裁量空间很大,为了规范起见,应设定适当的裁量标准,以概括为解释先于转换、无效行为适格和不得悖于真意等裁量标准。这些标准均立足于意思自治的原点,从不同侧面显示出意思自治对无效行为转换的约束,从而构成法官裁量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法官在个案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探究当事人的本意,并尽可能将具体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状况纳入考虑范围,从而使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确如当事人所愿。

关键词

法律行为无效;转换;法官裁量;意思自治;法律行为的解释;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解释先于转换
(一)解释的优先地位
(二)排除名实不符的行为
三、无效行为适格
(一)法律行为确定无效
(二)无效行为包含有效的替代行为
(三)对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行为的检验
四、不得悖于真意
(一)不得悖于真意标准的基本内涵
(二)不欲转换的真实意思
(三)转换的效果意思的推断
五、结语


(实习编辑:吕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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