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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独立担保:一个概念的界定

作者:刘斌 中国政法大学 

第29712篇 《清华法学》 2016年第01期

发布日期:2016/3/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  #从属性  #独立担保

内容摘要

 独立担保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商业实践中,是担保领域的新现象。在不同国家的业务实践和国际惯例中,独立担保分别体现为履约保函、见索即付保函、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不同形式,但有着共同的法律属性。在概念的选择上,不宜用种概念指称属概念,如银行保函、独立保函等,也不宜用近似的种概念,如独立保证。基于独立担保与见索即付的保证、独立的担保契约等概念的逻辑关系,以及概念体系的需求,我国法上应当使用同一的“独立担保”概念。就我国而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独立担保应当与保证等并列,共同作为人的担保之下属概念。

关键词

独立担保;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法律概念;

结构框架

一、独立担保的实践范畴
二、独立担保的概念范畴
(一)作为担保之一种的独立担保
(二)独立担保的规范术语
1. 不宜使用个别名称指代种概念 
2. 不宜使用“独立保证”一词
三、我国法上的概念选择
(一)统一使用“独立担保”概念的正当性
(二)统一使用“独立担保”概念的立法论 
四、结论


(实习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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