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案件的整理
(二)司法裁判中的困境和反思
二、困境的破解——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属性
三、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完善的建议
(一)当前裁判中的法律适用
(二)当前私法和私权的完善
(三)未来《民法典》的保护
(实习编辑:黄宇璐)
本文作者为郑志涛和王崇敏。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缺少对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确认。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商誉权属于经营性资信权,是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从私法和私权的角度,我国应在《民法通则》第75条增设第2款确认“商誉权”,以及于第118条增设第2款规定"商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修改《侵权责任法》第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14条,确保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裁判性。在未来《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益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
商誉; 商誉权; 私法; 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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