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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网络开放平台侵犯著作权问题辨析——以“腾讯协议”为样本

作者: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 

第29899篇 《苏州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5/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安全  #著作权  #互联网金融

内容摘要

开放平台是云计算环境下为满足网络用户个性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为此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关注与应对。平台服务提供者为第三方应用开发商及用户提供信息传播的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其并没有跳出现有法律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界定。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关键并非过错与否,而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或因果关系。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何种间接侵权责任,应依照引诱侵权、替代侵权及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作具体分析,我国现行规则在此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是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可参考国外相应做法修改完善。

关键词

开放平台;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

结构框架

一、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二)平台服务提供者属于ISP
二、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三、平台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一)引诱侵权
(二)替代侵权
(三)帮助侵权


(实习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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