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力
(一)由制定法授予的权力
(二)默示权力
(三)强制性权力与任意性权力
(四)共同受托人的权力
(五)受托人权力的转让
(实习编辑:王伶坤)
作者:葛俏,龙翼飞
遗嘱信托受托人作为遗嘱信托关系中的枢纽,其地位非常重要。遗嘱信托受托人不仅具有“权利”,更具有“权力”,其“权利”属性已被民法领域所承认,但是遗嘱信托人具有“权力”属性还未被我国民法学研究所接受。实际上这种特殊的信义义务使得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权利(right)”,也拥有决定信托事务的“权力( power)”。
遗嘱信托;权利;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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