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向物权概念在中世纪教会法和封建法中的缘起
三、向物权概念的罗马法解读
四、向物权概念的转型:对人权意义上的向物权与市民法的体系建构
五、向物权概念的回归:介于对物权与对人权之间的向物权
六、结论
(实习编辑:程炳坤)
向物权是私法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初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后经奥尔良派法学家的努力而被用于封建法,用来解释被授予封地之人在取得其实际占有前的权利状态。16世纪以后,向物权首先在阿佩尔手中转型成为对人权的一般表达,这种观念在越过格老秀斯后一直流行到18世纪,而且对物权/向物权的二分表达还一度成为法学家重构市民法体系的工具;另一些法学家则回归传统,将向物权界定为对物权与对人权的中间状态,这种意义上的向物权为《普鲁士普通邦法》所采。随着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最终确立,向物权概念消失了,但对“债权物权化”的反思,提醒我们需重新考虑捡起这一概念的必要性。
向物权;对物权;对人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