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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

作者:孙文桢 武汉工程大学 

第29932篇 《苏州大学学报》 201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5/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内容摘要

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关键词

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类型;

结构框架

一、解题和前提
二、对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评析
(一)老四类体系
(二)新五类体系
(三)原因何在?出路何方?
三、合同的有效与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真相
(二)合同有效的界定和种类
(三)合同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四)独立的效力层次:合同有效
(五)对“有效生效等同说”的批判
四、合同的无效与绝对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界定
(二)不强制履行还是不得履行?
(三)“任何人均得主张其为无效”
五、合同相对无效的类型


(实习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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