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互联网+对传统人格权的挑战
(一)大数据对传统隐私权的挑战
(二)被遗忘权应被确立
(三)虚拟人格独立化趋势明显
三、互联网+与消费者权利
(一)互联网+或颠覆传统消费者地位
(二)被遗忘权或重构消费者数据权利
四、互联网+对财产权的影响
(一)虚拟财产将形成新的财产权
(二)网络财产的继承权的特殊性
五、互联网+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挑战
(一)互联网+技术中立性抗辩将被严格限制
(二)传统网络平台责任在分享经济中的异化
(实习编辑:吕俏然)
互联网+是工业4.0的主要标志,也是我国要面对的重要法治问题。互联网+彻底变更了技术与产业的关系,改变了网络与人的关系,改变了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将网络变为链接产业的枢纽。在新的产业变革基础上的虚拟人格、用户定位、新财产权和平台责任等新问题,都是对传统民法立法思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颠覆了传统技术观念和产业布局,因此如何研究和制定一部适应新情况的民法典就成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互联网;大数据;虚拟人格;虚拟财产;技术中立;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