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互联网+”时代信息利益开发的新特点
(二)现行立法对信息利益保护的不足
二、信息权的概念及保护对象
(一)信息权的概念
(二)信息权的保护对象
三、信息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一)信息权是人格权利
(二)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分离
四、信息权的内容
(一)信息权的客体
(二)信息权的内容
(三)信息权的民法救济
(四)信息权的保护期限
(实习编辑:吕俏然)
信息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信息利益,信息权的确立已成为立法潮流。明确信息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权具有丰富的内容,权利人享有信息专有权、信息支配权、信息维护权和被遗忘权。
信息权;信息专有权;信息支配权;信息维护权;被遗忘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