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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作者:刘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0000篇 《现代法学》 201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6/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证券发行  #公募发行  #融资融券

内容摘要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关键词

股权众筹;集资门户;众筹平台;众筹法案;JOBS 法案;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众筹法案》创立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背景
(一)股权众筹是一种面向公众的证券发行行为 
(二)集资门户的诞生是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
(三)集资门户的主要功能目标
二、集资门户的设立规则和法定职责
(一)集资门户的设立规则 
(二)集资门户的法定职责
三、集资门户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与安全港规则
(一)集资门户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二)众筹门户经营行为的安全港规则
四、集资门户对我国众筹平台法律制度建构的启示
(一)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众筹平台法律制度建构的关键:创立新的众筹平台类型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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