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探讨规制禁止让与特约法律依据的必要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专属性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权利
(三)以合同让与规范为依据规制禁止让与特约
二、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转让与特约的生效要件
(一)禁止让与特约并非当然无效
(二)禁止让与特约的生效要件
三、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转让与特约的法律效力
(一)禁止与特约的内部效力
(二)禁止与特约的外部效力
(实习编辑:王伶坤)
不断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让与需求与网络服务协议中广泛存在的禁止让与特约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权利义务的集合,因此应根据合同权利让与规则对此类禁止让与特约进行规制。从公平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当禁止让与特约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要件时,才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基本安全和秩序,禁止让与特约不能对抗善意的网络虚拟财产受让人,判断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关键,在于禁止让与特约是否具有足够的公示性。
网络服务协议;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禁止让与特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