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刘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0003篇 《法学家》 2015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6/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  #股份与股票

内容摘要

 改变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众筹融资良性运转的基础条件,而现行私募融资发行规则中的公开宣传禁令,将可能成为制约私募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制度瓶颈。美国《JOBS法案》解除了私募融资中的公开宣传禁令,转而选择以投融资主体资格为中心进行风险监管。我国可借鉴此种监管思路,通过设置公开宣传行为的安全港规则,允许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者在履行合格投资者验证义务的前提下,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向潜在投资者进行公开宣传。

关键词

股权众筹;私募融资;公开宣传;JOBS法案;

结构框架

一、公开宣传禁令是限制私募股权众筹发展的制度瓶颈
(一)投资者主体资格限制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并无根本性冲突
(二)公开宣传禁令与股权众筹融资运行规律的内在矛盾
(三)小结:公开宣传禁令的瓶颈效应
二、私募融资公开宣传禁令的松动:从《美国证券法》到《JOBS法案》
(一)公开宣传禁令解除的制度背
(二)美国《JOBS法案》对于私募融资公开宣传禁令的解除
(三)公开宣传禁令解除对于股权众筹融资产业的促进作用
三、《众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设立公开宣传的安全港规则
(一)以安全港规则规制私募股权众筹的公开宣传行为
(二)公开宣传行为安全港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


(实习编辑:王伶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