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投资者主体资格限制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并无根本性冲突
(二)公开宣传禁令与股权众筹融资运行规律的内在矛盾
(三)小结:公开宣传禁令的瓶颈效应
二、私募融资公开宣传禁令的松动:从《美国证券法》到《JOBS法案》
(一)公开宣传禁令解除的制度背
(二)美国《JOBS法案》对于私募融资公开宣传禁令的解除
(三)公开宣传禁令解除对于股权众筹融资产业的促进作用
三、《众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设立公开宣传的安全港规则
(一)以安全港规则规制私募股权众筹的公开宣传行为
(二)公开宣传行为安全港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
(实习编辑:王伶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