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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

作者:刘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0004篇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6/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财产权  #网络安全

内容摘要

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客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物化思维;

结构框架

一、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界定
(一)见微知著——淘宝网店的法律特征描述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界定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特征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界定的合理性证成
(一)有效区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类型的网络化形态
(二)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博弈平台
(三)有效涵盖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
(四)有效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争议
三、以物化思维模式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局限性
(一)物化思维模式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界定
(二)物化思维模式面临的理论制约
四、结语


(实习编辑:王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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